【吳酥含】評論
依53條及其細則旨意,當廠商之報價超過底價時需減價時,有比減價與議減價之分,前者表示參與廠商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後者僅有一家的情形。比減的減價次數依規定不得超過三次,議減價之減價次數則有N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