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酥含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53條及其細則旨意,當廠商之報價超過底價時需減價時,有比減價與議減價之分,前者表示參與廠商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後者僅有一家的情形。比減的減價次數依規定不得超過三次,議減價之減價次數則有N次。
【年級】大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