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巴麟】評論
第 63 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Kevin Lin】評論
戶籍法 第 61 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第 63 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Bonnie Hsu】評論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任一戶政事務所
【anny】評論
因國民身分證毀損申請換領→任一戶政事務所補領戶口名簿 →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任一戶政事務所全面換領戶口名簿→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