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警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涉及違反電信法第 58 條未經許可設置無線電臺之犯罪嫌疑人之住所實施搜索,該搜索票就應搜索、扣押物品部分,並無電磁紀錄之記載,惟該警員持該搜索票進入該犯罪嫌疑人之住處後,發現在該犯罪嫌疑人住處桌上之筆記型電腦螢幕上適顯示該犯罪嫌疑人設置電臺時間、地點等訊息,警員即要求就該電磁紀錄進行搜索、扣押,惟在場之犯罪嫌疑人表示異議,認該電磁紀錄並非搜索票所記載應搜索、扣押之物,不得實施搜索、扣押,請問該警員就該顯現於電腦螢幕設置電臺訊息之電磁紀錄所為之搜索、扣押程序是否合法?理由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2007
統計:A(24),B(159),C(5336),D(86),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5 條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四、聽證之主要程序。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八、缺席聽證之處理。九、聽證之機關。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用戶】June L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