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 Li】評論
第 6 條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Chung Lin】評論
為什麼不能選A呢?海浹交流基金會,不是屬於受託行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
【Lin Houng】評論
因為此題,未點出依法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