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關於種類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A)特定物與種類物之區分,僅按一般交易觀念定之
(B)種類之債經特定後,即成為特定之債
(C)債務人給付之品質,應以中等品質為限
(D)勞務之提供,不得成為種類之債之客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7464
統計:A(18),B(297),C(62),D(31),E(0)

用户評論

Moya Moya】評論

第 200 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錄取 樺 Jan】評論

 特定物種類物概念特定物是獨具特徵或被特定化並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如魯迅某書手稿、劉海粟的畫等,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後被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經挑選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稱不可替代物。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3B48gA.html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徵的物。如1噸煤、20公斤大米等。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後,也可成為特定物。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3B48gA.html區分的法律意義民事法律關係的專屬性。民事法律關係,有的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租賃、借用合同等在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和借...

筱希】評論

請問D有什麼例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