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乙對丙亦有 100 萬元債權,甲因乙屆期不清償債務,訴請法院將乙對丙之債權扣押,禁止支付,嗣丙因故意侵權行為對乙取得 1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得主張與乙互相抵銷
(B)乙、丙不互負債務
(C)乙、丙因給付種類相同,乙、丙均得主張互相抵銷
(D)乙之債權如罹於時效,乙、丙不得主張互相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7727
統計:A(342),B(16),C(46),D(35),E(2)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民法第340條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乙對丙之債權為受扣押命令之債權,丙為其債務人。嗣丙因故意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仍為後取得之債權,依民法第340條,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故(A)選項正確。

十六夜】評論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故(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