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アンナ】評論
記憶背誦:減特大復→減掉特別大的腹(肚子)
【Doppelganger】評論
給4F:我記得大赦的對象不一定是已行刑甚至已定刑的,大赦的效力除了除罪+除刑以外,對未被定罪判刑之人,司法機關從此失去對該人犯罪行為的追訴權。
【TP.C.K.】評論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