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ung Li】評論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annic.123】評論
幼兒園是否應取得籌設許可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臺國(三)字第1010079336號主旨:所詢有關民眾於 貴縣○○鄉○○段○地號申請籌設私立○○幼兒園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101年4月30日府教特字第1010068308號函。二、查「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未規定幼兒 園需經籌設程序始得許可設立,爰請逕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與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後,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幼兒園設 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