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就有收穫】評論
第二十二條 (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Nick小雞】評論
請問D選項如果改為”自公布日失效”是不是就沒錯?
【林宗佑】評論
法規不是用發布,法律才用公布不是嗎??
【好貓咪】評論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標法 第 22 條 (節錄)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中標法 第 22 條 (節錄)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C)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中標法 第 22 條 (節錄)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D)法規之廢止,自公布或發布之當日起失效 中標法 第 22 條 (節錄)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