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負何種責任?
(A) 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 應與廣告媒體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 應與廣告設計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8788
統計:A(6),B(174),C(10),D(7),E(0)

用户評論

【用戶】y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