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藥事法【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27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34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39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48-3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49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59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65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71第九章 罰則 §82第十章 附則 §102(A)藥物製造及販賣(B)藥物查驗登記(D)藥商管理(C)藥師執業登記→藥師法第7條(執業執照的申請)【相關懲處】第1項、第2項~§22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相關法規】第三項及第四項~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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