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人民申請「統一解釋」與「憲法解釋」之要件主要差別在於? (甲)須有憲法保障上的人權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乙)已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丙)對確定終局裁判之適用法律有疑義 (丁)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戊)不同審判系統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見解有歧異?
(A)丙丁
(B)丁戊
(C)甲乙丙
(D)乙丙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6667
統計:A(37),B(114),C(72),D(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A0030159&DF=&SNo=5,7立委聲請1/3釋憲2/3,2/3釋法令1/2,1/2命牴憲2/3,1/2政黨違憲3/4,1/2

陳苑菁】評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