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Lin】評論
名 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Alan Liao】評論
性平不是要求單一性別不可少於1/2?是我記錯了嗎?
【Christine Tun】評論
我也搞不清楚。有人可以解答嗎?
【秋秋】評論
因為是教評會 不是性平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