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8.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約定廠商得敘明理由,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替代變更的情形?
(A)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B) 承商原訪價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C)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D)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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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 函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 函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