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0tj0vm06】評論
依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訂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A)原住民中小學教師聘用無任何優待規定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B)在中央層級的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原住民中小學須辦理學生寄宿時,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中央政府(D)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 →百分之一點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小雲123】評論
(A)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25條 1.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2.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3.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4.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5.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