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當當當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四、我國勞務所得之來源地判斷標準 (一)「勞務提供地原則」 1.全部在國內提供勞務之所得 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