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總機構在日本之日商甲公司為從事營業活動之目的,在臺北市與臺中市各設有一建築工程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辦理完稅?
(A)各建築工程場所分別向營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B)由設於臺北市建築工程場所彙總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C)由委任會計師代表向其加入執業區域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D)依就源扣繳方式完稅,免辦理結算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328
統計:A(212),B(69),C(11),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xxasz857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應參照【所細49】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用戶】任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 題示該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於台北、台中設有分支機構,從事建築工程,故核其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承包營建工程之外國營利事業。2、依本法第98條之1 規定,符合第25條要件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者(如營業場所),應由分支機構依第67條規定辦理營所稅暫繳。會計年度終了時,再依第71條規定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若無分支機構但有營業代理人者,則由該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若無分支機構亦無代理人時,則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故核該日商甲公司符合第98條之1第一款所列規定:由境內之分支機構辦理相關營所稅暫繳與結算申報事宜!答案應擇 (A)!

【用戶】Vick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67.5.5台財稅第32861號: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日商○○會社在我國境內所設臺北分公司之營業項目中,既無承辦工程業務,該會社因與○○石油公司簽訂建廠工程合約,在○○縣從事工程業務所設立之工作場所,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向准其為稅籍登記之○○縣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由該會社之臺北分公司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