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汽車駕駛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所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救濟之?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B)經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後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D)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6643
統計:A(561),B(289),C(301),D(3392),E(0)

用户評論

Tina Tseng】評論

行政訴訟法

上榜了!謝謝阿和摩友們!】評論

去(100)年11月24日公布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度變更行政訴訟的風貌,其中交通違規救濟方式由原本的聲明異議改採為行政訴訟辦理,預計自本(101)年9月6日起實施。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上通常會先有一個交通違規的舉發單,就是一般俗稱的紅單,被舉發人可以在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訴,然後裁決機關會作一個裁決書,看是違反哪一條規定要罰多少錢,至於救濟程序,目前是採取向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的方式,在收到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但因為這個程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通常由刑庭的法官來兼辦,最後結論是用裁定來作成。當事人如果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裁定就確定。新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救...

Ke-Lun Chen T】評論

所以釋字418聲明異議要改成行政訴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