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A 市公所委託民間廠商修剪路樹,因警告標示設置不當,致路過之自行車騎士 B 滑倒受傷,A 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 B 之損失後,擬向承包廠商求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承包廠商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承包廠商雖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但既然 A 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 B 之損失,故 A 市公所自得依國家賠償法向承包廠商求償
(C)A 市公所係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D)A 市公所得依與承包廠商間之契約規定向承包廠商求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0712
統計:A(895),B(2462),C(434),D(511),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A市公所委託廠商修剪路樹,雙方所訂立為「私法契約」,非委託行使公權力(國賠4),因此:(A)承包商非國賠法之公務員
【十六夜】評論
(B)A市公所自不得依國賠法向承包商行使求償權,要依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