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l12388】評論
第一百七十 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Junkai Huang】評論
97年 - 97年 - 97年郵局專業職(二)(外勤) 【郵政法規大意】第一部份#9469 #9469 --1題答案E請改成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