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渣】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35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一、教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我是公幼老師】評論
看成幼兒名冊...
【Megan~】評論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