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法規名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