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Ling Huan】評論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Allen Lai】評論
請把題目的選項整理一下如下:(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Ya Ya Chou】評論
第 69 條[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心如硝子】評論
送給無行為能力人,真的沒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