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u-Ling Huan
【年級】
【評論內容】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請把題目的選項整理一下如下:(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69 條[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