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正當使用(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0525
統計:A(1366),B(697),C(118),D(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推定過失責任、拋棄繼承 & 遺囑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Shu-Ling Huan

【年級】

【評論內容】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請把題目的選項整理一下如下:(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69 條[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用戶】心如硝子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送給無行為能力人,真的沒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