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ey Yung】評論
刑法 51 第一項 第五款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 個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期 不得逾三十年
【Ellen Chen】評論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Shi Jou】評論
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罐頭】評論
李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