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勇智】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20條I.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II.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III.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IV.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Nordicstar】評論
不是120條,而是112條喔!
【Ke-Lun Chen T】評論
因為已經先有訴願前置主義機關沒有機會再反訴
【derek801204】評論
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