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損害賠償責任)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CT Gavin】評論
電視廣告或媒體雜誌廣告錯誤,致使聽眾或觀眾購買或受有損害,通常是否以金錢損失較多,所以要付民事賠償責任。
【陳小煜】評論
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做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何不能適用此罪?
【Mou Zzi】評論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做成之文書廣告非文書, 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