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居住自由:居住為人民靜止之所在,不問久居或暫住,非經居住人同意,不得無故侵入,搜索或封錮,是為居住處所不可侵犯權。 遷徙自由:遷徙為人民移動之所在,乃人身自由的延伸,所謂遷徙自由,包括:旅行自由與選擇住居自由。 本題是法院限制被告住居,是處分:選擇住居的自由,使其無法任意遷徙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