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au Huei Fa】評論
(1)基於幼童人體工學考量,出入口第一階距地踏步高至多三十公分,並應設置隨車人員在旁扶持幼童上下車,其餘各階高度至多二十公分,以協助幼童順利上下車,並提昇安全性。(2)階梯有效寬度至少五十公分,以避免階梯過於狹窄,導致幼童上下車不便或造成推擠傷害。(3) 駕駛員:1.領有職業駕照,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 2.每年定期檢查身體,並有合格之體檢證明。 3.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
【Nina Lin】評論
最新的辦法是 司機未滿65歲喔!
【陳奕瑄】評論
名 稱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魚】評論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第 4 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第 10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二、具職業駕駛執照。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