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評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一、經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三、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
【傅義翔】評論
外國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債券及商品評等【非專業投資人適用】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A3
【張偉哲】評論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