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除投資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外,不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比率及金額各為若干?
(A)百分之六十及新臺幣六億元
(B)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億元
(C)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
(D)百分之三十及新臺幣五億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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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arta1128474】評論

不動產投資信託 : 投資於證交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不得超過其募款發行額度40%及新台幣6億元共同信託基金 : 若投資於證交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 額度達50%或新台幣10億以上 ,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yuyi99yuyi999】評論

不動產投資信託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相關權利、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合計至少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75%若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發行額度40%以上或新台幣6億元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共同信託基金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金融債券或保證的公司債金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20%、該金融機構淨值10%若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發行額度50%以上或新台幣10億元以上,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金融債券或保證的公司債金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30%、該金融機構淨值10%若運用範圍涉及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