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aine Chen】評論
由保管機構交割,受任人應付履行責任,利益歸客戶。
【Jeremy】評論
受任人為個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投資後,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時,除經客戶出具同意交割之書面並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受任人應負履行責任,並於交割日前將保管機構認定為越權交易之款、券撥入客戶之投資保管帳戶,客戶與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者,應撥入保管機構辦理交割之帳戶,由保管機構辦理交割。參考資料JY價值筆記-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