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評論
信託法40條: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Jeremy】評論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法 第39、40條JY價值筆記-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
【董峻佑】評論
領錢就是要出錢阿.....看完整詳...
【Yuki】評論
第 40 條1.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2. 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3. 前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4. 第一項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