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評論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法 第36條JY價值筆記-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
【董峻佑】評論
私益信託=法院公益.....看完整詳...
【doreen1983】評論
法院為私益信託的主管機關(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