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棋】評論
信託業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督導人員
【Jeremy】評論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二、管理人員: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副科長。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3條JY價值筆記-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
【*AJ.怡君】評論
第 13 條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 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二、管理人員: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副科長。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