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評論
信託業法 第33條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信託業法 第31條 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信託業法 第9條 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信託業法 第3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者,適用本法除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以外之規定。前項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之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不予許可與廢止許可之情事、財務、業務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業法JY價值筆記-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