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以下何者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所設置之審計委員會?
(A)由董事長、總經理、2 位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
(B)由公司所有獨立董事組成之 2 人審計委員會
(C)由分別具生醫、法律、會計專業背景全體獨立董事共 4 位組成之審計委員會
(D)以上組成皆為符合相關法規設置之審計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