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評論
(B)國中、小附幼已置護理人員者,免再置護理人員(C)【公幼廚工】90人以下: 置一人 超過者,每 90人以上: 增置 1人(不足90者以90人計) 【題目為120人】 故 1人+1人(增置)=2人
【魚】評論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n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n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n,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n,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魚】評論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第 6 條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二項情形外,依下列規定:n一、園長:一人,專任。n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n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n 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n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n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n(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n 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n 。n(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n六、廚工:n(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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