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30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 公司法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
【Loveo Huang】評論
(C) 公司法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