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LEE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A)。電腦公司業務經理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B)。研究計畫的協同主持人(C)。大學兼任講師(D)。非營利組織的董事B、C、D都是服務機關或上級許可就可以,但A是不得兼任。
【董志傑】評論
規定在哪部法?
【sky】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