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0 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n4687102】評論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條行為罰鍰再處罰行為人(刑)行為人(金)48保險促遷閱覽議決執行住戶制止公安改善1000~5000元連續47474747475151管人召區權會起人加區權會臭、吵、振動物髒、吵修繕義務受僱管服違規僱外管服違規3000~15000元連續廢證廢證停3月~3年停6月~6年51僱沒證管服3萬~15萬494949494949494959專有違規使用公有違規使用約專違規變更公安防火結構保險繳公基金移交義務檢測非賣售共有未證而業4萬~20萬連續營業營業死:1~7年傷:6月~5年停業100~500萬5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