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NG】評論
民用航空法-第 9 條 已領有登記證書...
【一次就上鐵特 拜託我不想上】評論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