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