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anie】評論
第 74 條(A)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B)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卡卡】評論
比較記帳士法,初犯 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處分三次以上,繼續從事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Ling Mei】評論
(c)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 罰金: 1.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2.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3.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4.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5.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d)第 72 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故意登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