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紅字-錯誤)法條(A)凡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債務人皆不得主張抵銷339: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因涉及履行費用,不得主張抵銷336:清償地 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C)當事人間得以特約約定不得抵銷334: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D)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或期限335:……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
【用戶】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335 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