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背...是唯一的捷徑)
【張茜瑤】評論
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