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依民法規定,因契約而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尚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先訴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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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inghandsome1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同時履行抗辯權:交易上,別人東西或是錢還沒給你之前,你可以拒絕先給東西或錢。先訴抗辯權:替人當保證人。債權人還沒找債務人要.....看完整詳解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