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甲之住所地在台北,因工作關係暫租屋居住在台中,偶而至台南老家探視長輩,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甲欠乙 100 萬元不還,乙應向下列哪一地方法院起訴?
(A)台北地方法院
(B)台中地方法院
(C)台南地方法院
(D)台北、台中、台南地方法院皆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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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jasper999962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

【用戶】jasper999962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看完整詳解

【用戶】G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 條★★,★★★★★★★★★★★。...

【用戶】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訴訟之地 住所優先於居所涉及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