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明訂教師所應遵守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維護校譽
(C)對學校發展提供興革意見
(D)參加學校學術,行政工作與社會教育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211
統計:A(95),B(68),C(406),D(149),E(0)

用户評論

Vivi Su】評論

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阿晴】評論

法條也太瑣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