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小玲】評論
(A)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B)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C)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D)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107地特四等】評論
補充: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
【All pass】評論
(A)第16條 工作紀錄→ 保存年...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C第 35 條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