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法院認其對繫屬案件無審判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時,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A)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B)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C)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該訴訟
(D)須受到移送法院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進行實體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認其對繫屬案件無審判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時,原則上應如何處理?B(A)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X(B)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O(C)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該訴訟-〉X(D)須受到移送法院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進行實體審查-〉XPS:法院組織法第7-4條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